各视注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治理暂行法子》印发给你们,请当真组织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治理暂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造作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造作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动智能造作工程,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造作方式刷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沉要蹊径。为深刻贯彻省委、省当局《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打算》(皖发〔2015〕13号)、《安徽省扎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鼎新执行规划》和《中国造作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安徽省推动造作大省和造作强省建设辅导幼组关于印发<安徽省造作强省建设执行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皖造作强省组〔2017〕1号)等文件心灵,大力推动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造作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造作业技术设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平正、公正的准则,采取网上申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每年认定两次,功夫别离为2月份和8月份。
第三条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治理工作由省经信委掌管;各视注直管县经信委掌管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领导和有关治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前提
第四条 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的根基前提。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拥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准则上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造作5种新模式中,发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际,已经获得显著功效,根基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身分(参考《智能造作新模式关键身分》)。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造作新模式的利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造周期、提逾越产效能、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获得显著功效,并持续提升,拥有优良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造作新模式的利用,带头企业研发、造作、治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业业处当先水平,拥有示范带作为用。
第五条 申报安徽省数字化车间的根基前提。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拥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准则上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出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造作中已经获得显著功效,在本省同业业拥有典型示范意思。
(三)智能设备宽泛利用。自动化出产线、机械人等自动化、智能化出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选取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散布式节造系统等信息技术和节造系统,成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出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出产过程实时调度。出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出产工作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可能自动调试建复;车间作业打算自动天生,出产造作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凭据产品出产打算根基实现实时调整。
(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出产过程宽泛选取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鉴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节造等职能,车间物流凭据出产必要实现自动遴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忆。在关键工序选取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此刻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给、出产治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选取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纪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出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忆。
第三章 认定法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视注直管县经信委组织辖区内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审核,出具推荐定见,加盖公章。企业从省经信委网站上传有关申报资料。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经信委受理并大局审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省经信委凭据专家定见和公示网络的反馈定见审批认定,发文颁布并授牌。
第四章 治理措施
第八条 每年认定安徽省智能工厂20家以上,数字化车间100个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地点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有关划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收回嘉奖资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产生改名、沉组等沉大调整的,可经视注直管县经信委报省经信委申请改名。
第十二条 上报国度的智能造作试点示范项目准则上从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上报国度的智能造作专项项目准则上从获得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企业中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优先赐与资金支持。激励各视注县对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赐与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法子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掌管诠释。
第十三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智能造作新模式关键身分
2.安徽省智能工厂申报书
3.安徽省数字化化车间申报书
4.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有关附件:
1、附件1–4
2、平正竞争表(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3、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合法性审查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