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幼微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布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别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门,减半征收幼我所得税。个别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幼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幼型微利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守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处所教育附加。
三、对幼型微利企业减按25%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连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幼规模纳税人、幼型微利企业和个别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守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处所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布告第二条划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布告所称幼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度非限度和不容行业,且同时切合年杜爪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前提的企业。
从业人数,蕴含与企业成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调派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整年的季度均匀值确定。具体推算公式如下:
季度均匀值=(季初值+季末值)÷2
整年季度均匀值=整年各季度均匀值之和÷4
年度中央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现实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有关指标。
幼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了局为准。登记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度非限度和不容行业,且同时切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前提的,可在初次办理汇算清缴前依照幼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划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布告颁布之日前,已征的有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来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颁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忆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幼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幼微企业和个别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3年第6号)中个别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终场执行。
特此布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