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开发园区经发局,各有关单元:
为持续美满绿色造作系统,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现组织发展2024年度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根基要求
1.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依照《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法子》(马经信节能〔2023〕4号)推荐法式,遴选推荐绿色造作基础好、示范带头力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2.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未正常经谋出产的;产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传染等变乱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誉中国”和“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有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沉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实现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3.准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已获得省级、国度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不再参加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推荐工作。
二、评价要求
申报企业要参照《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法子》(马经信节能〔2023〕4号)假造评价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已颁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尺度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看)依照行业尺度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其他要求
采取线下申报方式,申报企业于9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版报所属县区(园区)工信部门初审,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纸质版和扫描版)、企业申报资料(纸质版1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工信局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燕平、陈豪,电话:8355683,邮箱:21181779@ qq.com。
附件:1.各县区(园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郴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各县区(园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 序号 | 载体 | 推荐名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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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含山县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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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和??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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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涂县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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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花山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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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雨山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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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博望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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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济开发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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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慈湖高新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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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郑蒲港新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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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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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县区、园分辨配名额综合思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造作业?三年倍增突破年查核了局、上年度单元工业增长值能耗降幅等成分确定。
附件3
关于印发《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法子》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园区经发局,各有关单元:
现将《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4日
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法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生平态文化思想,落实工业领域碳达峰执行规划,加快构建绿色造作系统,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结合本市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为疏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推进企业成为绿色造作的执行主体,推动我市绿色造作系统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出产干净化、废料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经评价授予“郴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平正、公正的准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掌管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治理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掌管本辖区绿色工厂的造就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领导和治理,共同支吃祗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动的工作机造。
第二章根基前提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根基前提:
(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拥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业业中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器沉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治理机构,掌管有关绿色发展的造度建设、培训教育、施杏注查核及嘉奖工作,成立指标责任造。
(四)企业造订了绿色工厂建设中持久规划、量化的年度指标和执行规划,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主张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出产和节能治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治理系统、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治理系统、GB/T 24001要求的环境治理系统等第三方认证;成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治理系统,通过第三方认证。
(六)企业切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出产干净化、废料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前提的要求,有关绩效指标优于同业业均匀水平,已颁布能耗限额尺度的企业能耗水平准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度能源亏损限额尺度先进值。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及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变乱。
(八)不存在“在各级各部门有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沉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实现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第三章评价法式
第六条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赞成后纳入辖区造就打算,企业依照绿色工厂的有关尺度要求美满自身前提。
第七条在切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根基前提,满足《绿色工厂根基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通常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假造《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汇报》。
第八条《郴州市绿色工厂评价汇报》应凭据企业现实情况进行假造,汇报假造人员要依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疑神疑鬼发展示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汇报中资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齐全性和正确性。
第九条评价了局切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充分征求本地生态环境、应急治理等部门定见,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发展示场核实。经审查,切合市级绿色工厂前提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颁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监督治理
第十一条市级绿色工厂尝试年度信息报送造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发展情况,书面汇报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时总结本地域绿色造作示范功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级绿色工厂尝试动态治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治理和现实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资料报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实时颁布复审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凭据必要将市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领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划定参与复审的;
(二)复审了局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伪资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产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变乱,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治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持续维持市级绿色工厂通常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沉新申报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地点企业产生改名,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调换。若产生沉组等沉大调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换换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颁布。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景象等情况的,取缔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不容该机构在我市发展绿色工厂评价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绿色工厂进行逐级评价治理,准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已获得省级、国度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不再参加市级绿色工厂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法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条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